1. 本賓館與賓客簽訂的住宿合同及相關協議,應符合本業務總則的規定,本業務總則未規定的事項,應依照法律或一般習慣辦理。
2. 如果酒店在不違反法律和習慣的範圍內同意特別協議,則即使有前款的規定,仍以特別協議為準。
1. 欲申請本飯店住宿合約者,請向本飯店提供下列資訊。
(1) 來賓姓名。
(2) 停留日期和預計抵達時間。
(3) 住宿費用(一般而言,依照附件 1 的基本住宿費用)。
(4) 旅館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。
2. 如果在住宿期间,客人要求在前款第(2)项所述的住宿日期之后继续住宿,则酒店应将其视为在提出该要求时提出的新的住宿合同申请。
1. 當本飯店接受前條所述之申請時,住宿契約即告成立。但是,如果酒店證明其未接受申請,則不適用。
2. 根據前款規定簽訂住宿合同時,必須在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由酒店確定的申請費,其金額不得超過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(如超過 3 天,則為 3 天)。
3. 押金應首先用於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,其次用於罰款,然後用於賠償(如出現適用第 6 條和第 18 條規定的情況),任何剩餘款項應在按照第 12 條規定支付費用時退還。
4. 如果未在本賓館根據同款規定的日期前支付第 2 款所述的訂金,則住宿合同將不再有效。但是,只有在本賓館在指定申請費用支付日期時已通知客人的情況下,此條款才適用。
1. 儘管有前條第 2 款的規定,飯店仍可在契約簽訂後,接受無須支付同款所述申請費用的特別協議。
2. 如果酒店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,未要求支付前条第 2 款所述的申请费,或未指明上述申请费的到期日,则酒店将视该申请符合前款所述的特别约定。
在下列情況下,飯店可能拒絕簽訂住宿合同
(1)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「一般條款」時。
(2) 因滿額而無法提供房間時。
(3) 如果認為尋求住宿的人有可能做出與住宿有關的違反法律規定、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。
(4) 若明確知道尋求住宿者為傳染病患者。
(5) 如果要求客人承擔與住宿相關的超過合理的負擔。
(6) 因自然災害、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接待客人時。
(7) 屬於《岡山縣旅館法施行條例》第 5 條規定的情況。
1. 客人可通知飯店取消住宿契約。
2. 若住宿合同因客人的原因而全部或部分取消(本酒店已指定支付押金的日期,并根据第 3 条第 2 款的规定要求客人支付押金,但客人在支付押金之前取消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),本酒店将 ),将按照附件 2 的规定收取违约金。但是,在本賓館已遵守第4條第1項規定的特別契約的情況下,只有在遵守特別契約時客人已解除住宿契約的情況下,本賓館才會通知客人支付罰金的義務。
3. 若客人未於住宿當天晚上 8 點前抵達飯店(或預計抵達時間後兩小時,若已事先指定)而未通知飯店,飯店可視為客人已取消契約。
1. 在下列情況下,飯店可取消住宿合約
(1) 當確認客戶在逗留期間有可能做出違反法律規定、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,或確認其已做出此類行為。
(2) 當客戶被明確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。
(3) 如果客人被要求承擔與住宿相關的超過合理的負擔。
(4) 因自然災害等無法控制的原因而無法接待客人時。
(5) 屬於《岡山縣旅館法施行條例》第 5 條規定的情況。
(6) 住宿客人不遵守飯店使用規則的禁止事項(僅限於消防必要事項)時,如在臥室吸煙、篡改消防設備等。(7) 客人不遵守飯店使用規則的禁止事項(僅限於防火所必要者)時。
2. 本賓館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,將不向旅客收取尚未提供之住宿服務費用。
1. 住宿當天,客人必須在飯店前台登記以下項目。
(1) 來賓的姓名、年齡、性別、地址和職業。
(2) 外籍人士:國籍、護照號碼、入境地點及入境日期。
(3) 出發日期和預計出發時間。
(4) 旅館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。
2. 如果旅客希望使用旅行支票、住宿憑證、信用卡或任何其他可替代貨幣的方式支付第 12 條規定的費用,則必須在登記時按照前段所述提前出示。
1. 客人可於下午 3 點至翌日上午 11 點使用飯店客房。但是,如果是連續住宿,除了抵達當天和離開當天外,客人可以全天使用房間。
2. 儘管有上段的規定,本賓館仍可接受在該段規定的時間以外使用客房。在此情況下,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
(1) 超過四小時,房價的 30%。
(2) 超過六小時,房價的 50%。
(3) 超過六小時以上,全額房價。
賓客在酒店內時,必須遵守酒店制定並張貼在酒店內的使用規則。
1. 飯店主要設施的開放時間如下,其他設施的詳細開放時間請參閱所提供的小冊子、各處的告示以及客房服務指南。
(1) 前台、收銀及其他服務時間:前台服務 ………24 小時
(2) 食物、飲料及其他(設施)服務時間:
A 早餐… 7:00-10:00 餐廳。
B 午餐 … 11:00-15:00 餐廳。
C 晚餐 … 17:00-21:00 餐廳。
2. 如有必要或不可避免,可臨時變更上段所述時間。在此情況下,將採用適當的方式通知公眾。
1. 賓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等明細及其計算方法列於附件 1。
2. 前段所述住宿費用等的支付,必須在客人離店時或本賓館要求時,在前臺以貨幣或本賓館接受的其他方式支付,如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等。
3. 即使在酒店向客人提供房間並讓其使用後,客人沒有自願入住房間,酒店仍將收取房費。
1. 在住宿合同及相關協議的履行過程中,或在該等協議未履行的情況下,若對客人造成任何損失,酒店將予以賠償。但是,如果該損害並非由酒店原因造成,則不適用。
2. 飯店已獲得消防局頒發的適用性標章,並已投保旅館責任保險,以防火災發生。
1. 如果酒店无法为客人提供合同规定的房间,酒店应在征得客人同意后,尽可能安排其他条件相同的住宿。
2. 儘管有前項之規定,本賓館仍無法找到其他房間時,本賓館將向旅客支付相當於罰款金額的賠償費用,該賠償費用將計入損害賠償金額中。但是,若無可歸責於本賓館的原因而無法提供房間時,則不支付賠償金。
1. 客人留在前台的物品、现金及贵重物品发生遗失、损坏等情况时,除不可抗力因素外,本酒店将予以赔偿。但是,對於現金和貴重物品,如果本賓館已要求客人申報其種類和價值,而客人未予申報時,本賓館將以150,000日圓為上限進行賠償。
2. 由於本賓館的故意或過失,造成客人攜入本賓館但未留在前台的物品、現金或貴重物品遺失、損毀或其他損害時,本賓館將予以賠償。但是,如果客人沒有事先說明物品的種類和價值,本賓館將以150,000日圓為上限進行賠償。
1.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已送抵酒店,則酒店只會在客人抵達酒店前接受行李的情況下承擔責任,並會在客人於前台辦理入住手續時將行李交予客人。
2. 客人退房後,若客人的行李或個人財物遺留在本賓館,且找到失主時,本賓館應聯絡失主並請求其指示。但是,如果未得到失主的指示,或者無法找到失主,本賓館將在包括找到失主當日在內的七天內保管行李,然後向最近的警察局報告。
3. 前二款之情形,旅館保管旅客行李或個人財物之責任,如屬第一款之情形,應符合前條第一款之規定;如屬第二款之情形,應符合同條第二款之規定。
當賓客使用本賓館的停車場時,無論是否寄存車輛鑰匙,本賓館均為其租用場所,不負責車輛的管理。但是,如果酒店在管理停車場時故意或疏忽造成損失,酒店將負責賠償。
如果本賓館因客人的故意或疏忽而遭受損害,則相關客人必須對本賓館進行賠償。
內容 | ||
客人應付的總金額。 | 住宿費 | ①基本住宿費(房價) ②服務費 (①✖️10%) |
額外費用 | ③食品、飲料和其他使用者費用 ②服務費(③✖️10%) |
|
稅項 | 消費稅 (包括銷售稅、增值稅、消費稅等) |
收到取消合約通知的日期。 | 不眠夜 | 天天 | 前一天 | 9 天前 | 20 天前 | |
合約申請人數 | ||||||
一般 | 最多 14 人 | 100% | 80% | 20% | ||
団体 | 15 至 99 人 | 100% | 80% | 20% | 10% | |
100 或以上 | 100% | 100% | 80% | 20% | 10% |
(註)
1. 百分比是罰款費用與基本住宿費用的比率。
2. 如果縮短了合約天數,則不論縮短了多少天,都要收取一天(第一天)的罰金。
3. 若團體客人(15 人或以上)部分取消合約,將按入住前 10 天(若申請在該日之後被接納,則以申請被接納當日計算)入住人數的 10% 收取費用(任何小數點將四捨五入)。對於屬於此類的人數,將不會收取罰金。